关于竞争的名言诗句(精选66条)

2024-02-19 15:01:13

关于竞争的名言诗句

1、(5)R.H.Bork,ANTITRUSTPARADOX60-61(1978)也认为BrownShoe判决所指的竞争也是此种意思。

2、(20)本案中少数意见认为需要“合理的盖然性”(reasonableprobability)(334U.S.at56)。

3、一匹马没有另一匹马紧紧追赶并要超过它,就永远不会疾驰飞奔。(奥维德)

4、从《罗宾逊·帕特曼法》修改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竞争的名言诗句)。

5、因此,对将这种背景问题切割开来轻易的使用这一格言的做法应当慎重考虑。特别是包括日本在内的竞争法适用较弱的法域,如果像这样不清楚格言来由而不谨慎的使用这一格言,可能会导致竞争法的适用变得超出必要范围的消极化。

6、你的一笑,狼都上吊,你的一叫,鸡飞狗跳,你的一站,臭味弥漫,你一出汗,虱子灾难,你不打扮,比鬼难看,你一打扮,鬼吓瘫痪!

7、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丘吉尔)

8、但见容鬓改,不知岁华暮。悠悠沙漠行,王事弥多故。

9、跟自己较量,和别人共用能量——这就是玉米和爬山虎实现共赢的奥秘啊!把这一道理延伸到我们的生活中,不也是如此吗?

10、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如果想要打败一个人,那么先要打败自己。有句话不是说得好吗?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这句话,只要懂的人,就会明白。其实不用四处找竞争对手,每天把自己当作竞争对手,每天比昨天进步一点,那么就会做到自胜。

11、若不团结,任何力量都是弱小的。(拉·封丹)

12、从BrownShoe判决的整体要旨以及该案对企业结合的严厉规制态度来考量“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可以看出第2处引用应该更反映该段话的真实意思第1处的引用的“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的意思至少是有些模糊不清的。

13、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表示由于反托拉斯法主要关心品牌间竞争,《罗宾逊·帕特曼法》也并没有给出大幅偏离这一主要关心问题的信号,“必须抵制将《罗宾逊·帕特曼法》向不促进竞争,而偏袒保护既存竞争者的的解释倾向”(25)(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精力以及同全世界劳动者的团结一致,是取得最后成功的保证。(列宁)

15、合作是一切团队繁荣的根本。(大卫·史提尔)

16、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家庭”,团结最为珍贵。人们即使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也应该在对话与和谐中寻求基本一致,这样国家才能前进。(希拉克)

17、 这句诗描绘了自然界中的共赢现象,叶子通过吸收阳光和雨露,得到养分,展开自己的生命活力。

18、竞争的本质不是比强壮,不是比敏捷,也不是比谁更聪明,而是比谁少一些愚蠢。(查普曼)

19、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谁学会了合作,谁的进化就更胜一筹。(达尔文)

20、(1)本文将对共同行为(卡特尔)、独占化行为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总称为《竞争法》。有些国家还要再加上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行政垄断、仿冒知名商品等,本文也将此类法律包括在内称之为《竞争法》。

21、追求生命的竞争,占据了所有的生物,且维持着他们的活动。(叔本华)

22、企业如果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并不是被你的竞争对手淘汰的,一定是被你的用户所抛弃。(汪中求)

23、由于“竞争而非竞争者”的格言与②关联,“反托拉斯法是为了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而制定的”,即便(反托拉斯法应然的保护法益)竞争的结果而使某人受到损失(loss),这也并非是反托拉斯法意义上的损害(antitrustinjury),此格言是在这样一个语境下被使用的。(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24、(31)联邦最高法院自Klor’s案件判决(Klor’s,Inc.v.Broadway-HaleStores,Inc.,359U.S.207(1959))以来,即使被排除的只有一个经营者,在本文所述的条件下也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不能以本案中的共同拒绝交易行为的被害者仅为一家小规模零售商,其破产对竞争不造成影响为理由而对这一行为予以认同。垄断不仅通过一举排除多个经营者达成,通过一个一个排除掉小规模经营者也能够达成。”(359U.S.at213))。其后最高法院在SummitHealth,Ltd.v.Pinhas,500U.S.322(1991)案判决中,遭到被告经营的数个医院排除的眼科医生原告的该排除行为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主张得到了支持。但是,4名法官表达了“限制交易的效果应该测试对竞争的影响而非对竞争者的影响这一点是基本中的基本”这一反对意见(359U.S.at338)。

25、在人类生活中,竞争心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东西。(普列姆昌德)

26、(8)TreadwayCompanies,Inc.,v.BrunswickCorp.,364F.Supp.316(1973)(损害赔偿),TreadwayCompanies,Inc.,v.BrunswickCorp.,389F.Supp.996(1974)(拆分命令).

27、欲胜人者,必先自胜,欲论人者,必先自论,欲知人者,必先自知。——吕不韦

28、团队合作一开始就要建立信任。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唯一方法就是要克服一盘散沙的局面。(帕特里克·伦乔尼)

29、竞争一直是,甚至从人类起源起就是对大部分激烈活动的刺激物。(罗素)

30、竞争的本能是一种野性的激励,一个人的优点通过它从另一个人的缺点上显示出来。(桑塔亚那)

31、用自己的价值进行竞争不是坏事。(小路实笃)

32、(26)FowlerMfg.Co.v.Gorlick,415F.2d1248(2ndCir.1969)等下级法院判决中,主张违反《罗宾逊·帕特曼法》的经营者即使没有证明现实的发生了限制竞争、产生的损害程度与价格歧视的额度相当、没能从其他的卖家购买到同类商品等事实也被支持了三倍赔偿请求。这种“自动的损害赔偿理论”在J.TruettPayneCo.,Inc.v.ChryslerMotorsCorp.,451U.S.557(1981)被最高法院所否定。

33、此外美司法部对②UnitedStatesv.GeneralMotorsCorp.,TradeRegulationReporter(11thed.):TransferBinderNewU.S.AntitrustCasesComplaints,Indictments,Developments1961-1970,¶45,061at52,424(Case1605)与③UnitedStatesv.H.P.Hood&Sons,Inc.,TradeRegulationReporter(11thed.):TransferBinderNewU.S.AntitrustCasesComplaints,Indictments,Developments1961-1970,¶45,063at52,519(Case1742)也提起了谢尔曼法第2条的刑事诉讼。案件②是列车制造销售领域的垄断化嫌疑;案件③是新英格兰地区的牛奶批发中的不正当销售等的嫌疑被提起诉讼(分别是1961年、1963年)。但是案件②是撤回公诉,案件③为无罪判决。

34、所以我们要想知道别人的同时,一定要先自知。当一个人连自己都不够清楚自己,又有什么资格去谈知道别人,理解别人,对别人很了解呢?当一个人做到了先自胜、自论、自知;那么他就一定可以打败自己的竞争对手,这是毋庸置疑的。

35、每一次竞争,都是合作;每一次合作,都为竞争。竞争象征着你的坚持与放弃。(佚名)

36、值得注意的是:第Brunswick案判决表面上仅援引了BrownShoe的第一种意思,但该判决的实质上是体现了第2的引用意思,这一点被忽视了;第Brunswick案判决指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aws)是为了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而制定的”,这里的《反托拉斯法》用的是复数形。BrownShoe案判决里写道:“该法律(《克莱顿法》-笔者)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但是我们……不能忘记(Itiscompetition,notcompetitors,whichtheActprotects.Butwecannotfailtorecognize…)」(370U.S.at3下划线为笔者所加),这里的反托拉斯法用的是单数形。因此,格言适用范围是被扩张解释超越了《克莱顿法》的范围。

37、  今后世界的竞争,最主要的是知识力量的竞争。---江泽民

38、原告为一直以来在盐湖城销售派的小规模经营者UathPie公司(员工18人的家族企业),该公司于1957年进入冷冻派市场,第二年即在盐湖城市占有了7%的市场份额。其后,三家大规模生产商(被告)将该市如Safeway等零售业者贩卖的冷冻派的价格设定为比其他市场的贩卖价格更低的价格,以求扩大销量(有时还低于成本销售)。UathPie公司的历年市场份额变为3%(1959年),5%(1960年),3%(1961年)(处理案件的1958-1961年间的44个月里原告几乎一直维持市场占有率第一名,且原告的派的销量也在增加)。原告主张被告们的行为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克莱顿法》第2条a款,请求判决三倍赔偿与停止侵害。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克莱顿法》相关以外的主张,二审判决连《克莱顿法》相关主张也没有予以支持。

39、一定要将家族企业这个“家”放大,变成大家文化。大家文化是一种讲社会责任的文化,是符合时代经济潜规则的文化,是一种聪明的竞争文化。(茅理翔)

40、朝发铁麟驿,夕宿金河戍。奔波急王程,一日千里路。

41、本案是餐桌盐的数量折扣相关案件,零售商向生产者购入满满一车商品(carloadpurchase)和够买数量不满一车时的价格差只有10美分。联邦最高法院从罗宾逊修改的立法历史出发,认为国会对连锁商店等大规模购买者相对于小规模购买者拥有的竞争上的优势地位持负面态度,为了消除这一优势才进行罗宾逊修改,进而支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认定生产者的价格歧视违反《克莱顿法》第2条的判断。根据第2条a款,如果价格歧视不对“竞争”产生一定程度的效果即不违法,但是本判决认定不需要对竞争产生现实的侵害(actualinjury,这一点与之前一致),有侵害竞争的“合理的可能性”即可

42、另外,针对各个经营者通过民法寻求救济即可这种意见,不得不说事实上合同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是极为困难的。例如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经营者根据违反公序良俗等理由起诉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主张其优势地位滥用行为无效通常是办不到的。(因为如果起诉的话,会遭到例如解除合同等报复。这一点上,虽然存在程度区别但基本上外国也是一样的,另外向行政机关需要实名举报这点也不受欢迎(34))。即使合同关系被解除后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所需的费用与精力·时间负担以外,如果竞争执法机关没有对被认可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现场调查权限的话,考虑到不得不在没有证据开示制度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并证明法院能够认同的违法性、故意·过失、损害·损害额因果关系,能提起诉讼的几率不得不说会相当的小。一开始就没有合同关系的经营者(竞争者等)因为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也基本相同。

43、竞争对手就像磨刀石一样,它把我们磨得非常的锋利,然后我们就手起刀落,把竞争对手给砍掉了。(周鸿祎)

44、单个的人是软弱无力的,就像漂流的鲁滨逊一样,只有同别人在一起,他才能完成许多事业。(叔本华)

45、最高法院认为,违反《克莱顿法》第2条a款与《谢尔曼法》第2条的要件基本相同,前者的情况下需要证明①成为问题的价格比正常算出的成本低、以及②行为者有能够填补低于成本的价格这一投资的合理的希望(areasonableprospect),由于原告没有证明②故驳回了上诉。

46、物竞天择势必至,不优则劣兮不兴则亡。(梁启超)

47、不要去同那些没有任何东西可失去的人竞争。(格拉西安)

48、- 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长歌行》宋-梅尧臣

49、团队合作是朝着共同愿景协同工作的能力,是将个人成就引领至组织目标的能力。(卡耐基)

50、只要千百万劳动者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追随本阶级的优异人物前进,成功也就有了保证。(列宁)

51、合作必须有三大前提:可以合作的利益,可以合作的意愿,共享共荣的打算。(俞敏洪)

52、BrownShoeCo.v.UnitedStates,370U.S.294(1962)

53、《罗宾逊·帕特曼法》中的“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

54、当一支有潜力的队伍致力于无私的信任,结合直觉、勇敢与努力,它已准备好向上攀升。(帕特·莱利)

55、处处抢先,事事占便宜的人多半要付出更高的代价。(罗兰)

56、发令枪一响,你是没时间看你的对手是怎么跑的。只有明天是我们的竞争对手。(马云)

57、PPT版|半命题作文:题好一半文,补题有窍门

58、  法院在判断本案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时,对联邦议会的考虑要素(立法意图)作了如下整理,并且采用了以下第⑤点:①填补了克莱顿法第7条的漏洞(取得资产纳入规制范围);②垂直并购、混合并购也成为规制对象;③在萌芽阶段对经济力集中进行预防;④拒绝将克莱顿法第7条的违法标准与谢尔曼法看齐;⑤在对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并购采取有效禁止措施的同时也需要认识到部分企业并购对竞争有促进作用(stimulationtocompetition);⑥对相关市场的划分采用或不否认特定的标准;⑦关于实质性的减损竞争(‘substantially’lessencompetition)在发生问题的特定行业作个别考察(不设定一般性的性质或数量的基准);⑧“有可能实质性减损竞争(maybesubstantiallytolessencompetition)”是指盖然性,而非确定性。

59、  弱智坐待时机,强者创造时机。---居里夫人

60、一个人每天进步一点,只要坚持下去,坚持个五年或是十年,就会非同凡响。因为只有自己最清楚自己的实力,我们看到竞争对手的实力,有时候未必就是真实的能力,倘若我们看到竞争对手的实力一般,那么自己就松懈去努力,最后被竞争对手打败,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所以我们一定要做到自胜,每天自胜,就不用去找竞争对手。

61、(1)规制企业并购的《克莱顿法》第七条于1950年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此次Celler-Kefauver修改是为了应对企业并购规模的显著增大、对经济力集中的警惕、产业的地域管理以及保护小规模企业的的背景之下进行的。除了取得股份、取得资产(assets)的集中也纳入规制范围,而且非直接竞争者的取得股份等(垂直并购、混合并购)在一定条件下也被禁止。

62、  人类要在竞争中生存,便要奋斗。---孙中山

63、只要站起来的次数比倒下去的次数多,那就是成功。

64、一只山羊被狼吃掉,十只山羊把狼吓跑。(佚名)

65、但是如果这样的话,就会产生对特定竞争者(经营者的)的侵害应当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或民法等来加以规制的疑问(问题(2))。对于这一点的讨论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而不得不择日再谈,在此仅论述有必要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与独占禁止法的规制范围的关系与日本社会的现实的基础上加以讨论并结束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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