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去世了我很想他的说说(精选97条)

2023-12-04 03:50:53

爸爸去世了我很想他的说说

1、2018年,经由一位香港律师的转介,另一宗相似案例的当事人找到笔者,好在当事人的父亲去世尚未超过一年,但所剩时日也很急迫了。当事人已聘有律师,也发现了要解决的问题颇为棘手,才四处寻找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咨询。

2、今天又是父亲节了,爸爸你在天堂可安好?我好想你,愿你在主的怀抱,安享喜乐!

3、父亲去世成了我心中永远的痛,每次去祭奠父亲,我都在想父亲在我身边。我体会到了生死离别撕心裂肺的人生滋味,如果有天堂我相信父亲在天堂的某个角落,微笑的看着我,父亲您永远活在我心中。 

4、@Hello_Anonymity:父亲去世一年了,最近总是梦到他。刚好清明放三天回去看看他…

5、如果问“重婚是不是无效婚姻”,我想,即使不懂法的人,也立马会回答“是的”。

6、从案件的证据来看,R先生的父亲和母亲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直到R先生父亲去世并未离婚,而“那个女人”一直声称她与R先生的父亲办的是“假结婚”,那么R先生父亲名下的内地商铺和房产,其法定继承事宜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自然首先应当认定前述不动产都是R先生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属于R先生父亲那一部分个人财产,再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和分割。既然“那个女人”声称其与R先生父亲只是办的“假结婚”,则R先生父亲名下的财产与她无关,她因个人对外担保承担偿债义务亦,不应将属于R先生父母亲的共同财产牵涉进去。

7、爸爸,我真的很思念您,我要带着这份思念,回忆您对我的教导与关爱,我要更加努力,加快脚步赶上时代的浪潮,在成功的大门拥抱您。 

8、在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逐年陡增的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数量一直保持三位数之间较小幅波动的趋势:2014年是977件、2015年是998件,2016年是855年,2017年是815件,2018年是938件,2019年是995件(注2)。在4种无效情形中,因重婚情形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其中的占比,从约1/3到约1/6(注因筛选条件中无法排除单纯引用《婚姻法》第十条中出现的“重婚”字样的因素,实际占比应当更少),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而其中因重婚者去世而意外被牵扯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可想而知,少之有少。(爸爸去世了我很想他的说说)。

9、对于重婚无效的宣告到底应不应该存在阻却事由,从理论界到司法实践都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观点认为:重婚严重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社会危害性大,从性质上来说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不能简单因为前一个婚姻关系消解了,就认可后一个有社会危害性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而支持的观点,则从《司解一》第八条的文意解释出发,认为该条款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而婚姻行为具有私权性,在导致重婚无效的原因消除后,阻却宣告后一段婚姻无效,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生活关系。司法实践中,则日益呈现出从反对观点到支持观点的趋向,但其间亦有反复。

10、这么少之有少的案件类型,倒让笔者碰上两宗。虽然两宗案件笔者最终都拒绝了接受委托,却勾起了笔者对重婚无效阻却事由这个问题极大的兴趣。经过追根溯源及与部分法律界人士探讨,笔者对该问题从立法到司法实践的情况有所了解、有所思悟,因此撰写此文分享感悟,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个话题足够的关注和讨论,如果能够对相关立法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善莫大焉。

11、R先生是位敦厚长者,是香港一个大家庭中子女辈的大哥。R先生告诉我,他的父亲于5年前因病去世,去世前向他透露,自己在内地经商期间,与内地一女子另外组建了一个家庭,并生下了一个儿子,这个儿子当时还在读书,希望R先生日后能关照这个小弟弟。

12、依照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的人,钻婚姻登记的空子,再与第三者合法登记结婚,当然坐实了重婚罪。与重婚者登记的第三者,如果是明知重婚者有配偶,还与其登记结婚,则第三者同样也构成了重婚罪。此为刑事司法的范畴。

13、父亲故去已经快一个月了,父亲的音容笑貌萦绕眼前,每每让我夜不能寐。

14、献给我逝去的父亲,愿天堂没有病痛,愿来世您还做我的父亲。

15、A:不能,这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很明确是从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时起算的,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16、即将通过审议而颁行的《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制度,对照《婚姻法》,除删去了婚姻无效情形中的一项,在婚姻无效的后果中增加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的条款,对无效婚姻制度仍然缺乏体系化的规范。

17、该案原告杨某玲、杨某钢、杨某红、杨某琴的父亲杨某山,于2013年3月27日去世。1998年12月2日,杨某山与夏某某在被告(某区民政局)处登记结婚,夏某某于2011年去世。2005年5月30日,杨某山与第三人姜某某在被告处登记结婚。经查询,杨某山与夏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办理过离婚手续。

18、父亲节,可我却再也没有父亲。忆起六年前父亲去世后的第一个父亲节,由于思念,微雨的清晨,独自一个驾车至空无一人的墓园,肃立良久。

19、Q:重婚是对前一个合法婚姻在家庭关系和家庭财产上的双重侵害?为什么要规定阻却事由?

20、父亲终于带着对事业,对家人,亲友的深深的眷恋无奈而去了。我再见不到父亲威严的注视,再听不到父亲“女孩怎么可以……”的严厉口气。一个没有父亲的家庭,无论如何称不上是一个完美无缺的家庭,一个失去父爱的女儿,永远不会是一个最幸福,最快乐的女孩。三年了,我每一天都想告诉父亲:“亲爱的爸爸,我想您!” 

21、该案被告某区民政局与第三人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某区民政局在2005年5月30日为杨某山与姜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杨某山于1998年12月2日已经与夏某某在该民政局已办理过结婚登记,且杨某山与夏某某仍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因杨某山隐瞒已婚的真实情况,向该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致使该民政局又为杨某山与姜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为无效的婚姻登记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确认某区民政局于2005年5月30日为杨某山与姜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22、yiyun:我曾幻想爸爸牵着我的手送我出嫁的时候我应该会哭成傻逼;想着他把我的孩子举高高开心的样子,他那么疼,一定也会很疼很疼我的孩子;想着他会是一个倔强的老头,甚至是个讨人厌的老头;想了很多很多,可是没有想到这一世父女缘分那么短暂,没想到爸爸走得如此突然,且渐行渐远,似乎在说,不要追!可是怎么可能啊……父亲永远离开他的小姑娘144天

23、望山息园,是我为父亲选的家,等着群山葱绿的时节,父亲就可以长眠在那里。 

24、其后,笔者追踪过这个案子的办理结果,确实未能达成R先生的初衷。

25、作为一个“不到黄河心不死”的律师,了解到关于重婚无效阻却事由,一直争议不断且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免跃跃欲试地想努力争取一把。然而,随着更深入地研究案件策略,笔者发现走进了一个死胡同。

26、今年的父亲节是老豆去世后的第一个父亲节,这几天脑子里时不时地会有给老豆买礼物的念头——就像每次到机场都习惯性地想着给老豆买条中华烟!然后苦笑一声,荒唐!想对父亲说:老豆,来世一定要健健康康的!

27、爸爸:我知道您一直在天堂看着我,所以我一定要坚强、快乐,让您宽慰、安详……

28、父亲去世这三个多月,我时刻都在想念,在这段日子里只要看到像父亲的身影,我的心里就很痛,我就想起我的父亲,我多么希望有灵魂存在,来拉近我和父亲的距离呀! 

29、我孤独寂寞的游走于人生的路上,爸爸您知道吗?在我悲伤失落的日子里,没有了您的理解与爱,我是多么的无助啊! 

30、在家中最不常见的身影是爸爸,我最不了解的人是爸爸,没有在我童年旅途中给我更多的教育与关爱的人是爸爸,然而,我此时最思念的人却是爸爸。 

31、打个电话吧,比发短信正式,既然是好朋友,发自内心的问候怎么说都不为过,向他表示关心,如果难受可以陪他度过之类的话,不用肉麻,真心实意即可。

32、对重婚无效阻却事由的规定,并非来自《婚姻法》,而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解一》)第八条,该条款针对《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4种无效婚姻情形,规定在被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爸爸的一生是辛酸的,从小的时候就知道爸爸是个孤儿,从来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为了回报养母的恩德,付出了好多辛苦,却从没有一句怨言。 

34、这个时候,R先生觉得不能不出手了。“那个女人”跟父亲在一起,从未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吃穿用度都是父亲供养,而父亲的资产全然应当是他和自己母亲的共同财产,怎么能让一个破坏合法婚姻的“寄生者”明里暗里败了去。因此,他要聘请律师提起执行异议,阻止父亲的商铺和房产被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35、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婚姻关系的体现。在中国,一夫一妻制从1912年中华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开始推行,到1950年新中国颁行《婚姻法》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妾)制,如今已是深入人心。重婚不仅是无效婚姻,而且构成犯罪,几乎是路人皆知的常识。

36、已有同仁在该文末留言,指该案判决认定2015年5月1日前的行政行为无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规定。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增设了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对于该增设的规定,不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政行为。

37、什么障碍?看懂了前一节铺垫的冷知识,答案不难得出:遇到了《司解一》第八条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即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形。

38、这意味着,经过登记的重婚,自前一段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一方死亡之日起,导致重婚无效的因素消失,从此可以登堂入室成为有效婚姻。

39、然而,绝大多数人(包括部分不从事家事法律业务的律师)可能都不知道,经过合法登记的重婚,如果要申请其无效,在法律上还可能存在阻却事由。

40、献上天天都属于你的赤诚和爱心,寄上声声都祝福你的亲情,亲爱的妈妈,祝你生日快乐,幸福常伴左右!

41、而现行有效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也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宣告重婚登记无效,于法无据,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受理。

42、父亲走了十年了,音容笑貌依然如昔,深深根植于我的脑海之中。您走了,却把思念和回忆留给了您的小女儿。父亲,您感觉到了吗,我想您! 

43、父亲节感人微视频:《无声的爱》,泰国超经典短视频

44、日月轮转永不断,情若真挚长相伴,不论你身在天涯海角,我将永远记住这一天。 祝你生日快乐!

45、春暖花开,也没有转好这几日的心情,思念故去亲人,心里觉得郁闷。转眼三载,父亲的音容偶尔的会出现在我的梦里,还是那么瘦弱,间或地去看他的遗容,心里甚觉悲凉,可是今年的清明,父亲的那张大照片,也要随他去了。 

46、What!不是说好的重婚无效、自始无效、还要追究刑责吗?!

47、父亲闲暇时总是会和我玩一些小游戏,比如下跳棋,打扑克等。那时的我总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快乐的。有时,父亲还会变着花样给我做好吃的。这些都已成了我的回忆,不会变为现实了。我再也看不到父亲的身影和慈祥的笑容了。 

48、感恩父亲视频,外国女孩唱的筷子兄弟版《父亲》,太棒了~

49、在我们的生命中,有种宝贵的东西叫做“父爱”我会永远怀念过去,怀念父亲对我的爱。 

50、父亲去世后,R先生的母亲成为遗产管理人,授权老大R先生全权处理遗产事宜。R先生不声不张,将内地几处父亲名下的房产和商铺的收租权授权给了“那个女人”,以租金作为供养母子俩的生活来源。R先生说,毕竟自己的母亲年事已高,身体又不好,如若跟“那个女人”闹将起来,惊扰了母亲的安宁,无异于一道催命符,不值!

51、深夜的窗外,回忆是陈旧的忧伤,想念的泪,想念的痛,在午夜梦回,总是忘不了父亲那眼角淌下的泪水… 

52、当初查找的文献,有说宣告婚姻登记无效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其依据是1994年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该条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而只是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负有将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判决收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义务。

53、我是在快乐中度过我的童年的。这些快乐都是父亲带给我的。提起父亲,我的泪水禁不住落下来。父亲已经永远地离开了我,留下的只有我对他的思念和一份永远的回忆。 

54、今天是父亲去世后的第一个父亲节,倒了一杯父亲喝剩的泸州老窖,有一种与父亲隔空对饮的感觉。爸爸,愿你在天之灵庇佑我们健康、平安、幸福!

55、小健健:今天刚好是爸爸去世一年的日子,这一年里很想他,但他从没在我的梦里出现,总觉得他还在身边,因为他进手术室的时候我不在他身边,在他去世的时候没能好好的跟他说一声再见,这成了我这一生最大的遗憾。

56、@易鹿如颖随兴:前不久刚刚去世的奶奶和去世了大半年的妈妈(虽然我可以很坚强,但我毕竟只是一个18岁的孩子),希望天堂的她们都能好好的,来世再见…

57、我是在快乐中度过我的童年的。这些快乐都是父亲带给我的。提起父亲,我的泪水禁不住落下来。父亲已经永远地离开了我,留下的只有我对他的思念和一份永远的回忆。 

58、安逸静谧的.晚年,一种休息,一种愉悦,一种至高的享受! 祝您福如东海长流水寿比南山不老松!

59、爸爸,我答应过您,不会再伤心难过。可是想起您,我不觉泪流满面。假如眼泪能够构造通天的梯子,假如思念能够铺成上行的天路,我会不顾一切径直走入天国,再把您带回我的身边。 

60、就这样让毁人家庭、败人家财的人遂了心,让被侵害的、良善的人吞咽苦果,这不公平也不科学啊!

61、这样一来,重婚无效的阻却事由,似有被架空的极大可能。

62、今天是爸爸去世后的第一个父亲节,我给爸爸上了三炷香。整理爸爸遗物时,发现他常翻的字典、抽剩一支烟的烟盒、老花镜、剃须刀……

63、事不宜迟,笔者将前案钻研的结果和盘托出,让她赶紧让自己的律师申请宣告重婚无效,到法庭上去争取一下,看看能否赢得转机。该案目前尚无反馈信息。

64、然而,执行异议过程中冒出来的一个证据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R先生的父亲与“那个女人”在内地所办的婚姻登记竟然是真实的!

65、那么,要避免父亲的财产被认定为是跟“那个女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执行,R先生势必先要申请宣告父亲与“那个女人”的婚姻登记无效。然而,在R先生申请宣告父亲的重婚无效的路径上,却横亘着绕不开的障碍。

66、婚姻无效制度,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只粗略地规定了无效的情形和后果,对于无效程序、阻却事由、溯及力等细则和操作层面的规范,却是在《司解一》和《司解二》中断续、零星地进行了补充,其中重婚无效的阻却事由部分,似有思虑不周而引发争议不止的情形。此外,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又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能很好衔接,使得无效婚姻阻却事由的适用,因为后门洞开而可能形同虚设。

67、父亲突发脑溢血离开,才发现父亲有多爱我。记得无论我多早上班,多晚下班,父亲总是负责接送的情景;记得父亲一个个剥好了虾仁送到我嘴里的情景;记得每次回家,他在厨房忙碌的情景…… 

68、所谓重婚无效的阻却事由,是指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1)。

69、Q:重婚不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吗?为什么一定要经过宣告程序?

70、二审终审后,原审第三人姜某某就此案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理由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在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程序违法。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本案早已过诉讼时效。一审原告起诉时婚姻关系一方杨某山已去世,婚姻关系已消亡,没有任何解除的事实基础、可能性及必要性。该案再审申请被受理后,再审法院经审理,再次认定某区民政局为杨某山和姜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为无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应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裁定驳回了姜某某的再审申请。

71、菲梦~非萌 : 我想跟去世的爸爸好好说再见!  那年我五岁,还是不懂事的年龄,在放学(幼儿园)归来的路上,听乡亲们说她爸爸走了,我也不知道怎么的,一路哭着回去,除了会叫他,什么都说不出来了,现在,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也一直不曾出现在我梦里,他是在怪我 小时候的不懂事吗,我好想他,好想跟他好好道别,好想跟他说,爸爸我爱你,我很想你

72、这宗案号为(2019)内行申539号的行政诉讼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认定了跟R先生父亲类似情形下的重婚登记为无效的婚姻登记行为。

73、对于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2015年5月1日)之后产生的重婚登记,该案提供了一种通过行政诉讼绕过重婚无效阻却事由的实体审查和除斥期间限制,直接以婚姻登记行为违反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当事人即可申请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重婚登记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为无效的婚姻登记行为。

74、作为一个动了真气又不那么容易死心的律师,笔者开始在家事法的QQ群里跟同行聊这个问题,向婚姻法专业的学者求教这个问题,结果却是头头碰壁:

75、关于父亲的最感人、最哲理、最好的微视频推荐~

76、 我会永远把父亲对我讲的话,作为我前进的动力,我会永远怀念他。 

77、原告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于2014年8月份到被告处查询得知其父亲杨某山与第三人姜某某的婚姻登记,故于2015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未认真核查杨某山与夏某某是否办理离婚及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为杨某山与姜某某所办理的婚姻登记。

78、这段实质上的重婚,在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到一个合法的婚姻登记保护,其所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R先生父亲所购置的不动产,就是属于R先生父亲与“那个女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那个女人”所应承担的偿债义务,是可以追及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79、对笔者来说,显然这已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使命,因此向R先生明确表示这个案子我办理不出他想要的结果,希望他另请高明。R先生挽留,因为前期的工作已建立起信任,但笔者坚辞,觉得也许真的另有高明可以帮得到他。

80、纵观此案,其诉讼策略成功地绕开了重婚无效的阻却事由,甚至绕开了申请宣告重婚无效的除斥期间已过的障碍,其判决结果符合世道人心。乍看之下,笔者也曾欢呼雀跃,认为旷世难题有解了,还在同仁中大力推荐收藏此案例。

8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是否能够通过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当初为R先生的案件,笔者也查找过相关依据,但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

82、然而,父亲去世5年之后,R先生却得知,授权“那个女人”收租的父亲名下商铺和房产竟被法院查封了,要用来偿还“那个女人”在外担保的债务。

83、2011年,最初接手港人R先生委托的执行异议案,并不觉得案件有多复杂。

84、A:重婚是绝对无效,但不是当然无效,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我国对无效婚姻采宣告无效主义,必须经过无效宣告后,被宣告的婚姻才自始无效。

85、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对于申请宣告时,因导致被诉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或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司法实践中倾向性的意见认为:该婚姻效力自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之时起算。

86、宣告重婚无效与否,裁判的依据是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是否已经消除,属民事审判范畴,与刑事司法无涉,并不影响对重婚行为依《刑法》追究刑责。

87、回想父亲生前的岁月,恍如昨日的往事一样历历在目。

88、该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杨某山作为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进行了虚假陈述,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与事实不符,导致被告婚姻登记错误,但被告在杨某山与夏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准予杨某山与第三人姜某某登记结婚、颁发结婚证,违反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3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杨某山与第三人姜某某办理的婚姻登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于2005年5月30日为杨某山与姜某某颁发的结婚证。

89、朵朵 : 很想念爸爸,爸爸知道自己时间不多了,吩咐大伯照顾我们姐弟俩,连最后一面也不让我们姐弟见。 去年连弟弟也不在了,弟弟就在我眼前去世的,那种痛无法形容,真的好想好想他们

90、独自走在黄昏的路上,吹着凉凉的风。在夕阳西下的衬托下,秋的枯黄簌簌落下,翩然起舞与枝干告别,是那样的不舍。而我对爸爸的思念正像那依恋着大树的叶,想着、想着,眼角的泪不禁潸然而下。 

9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解二》)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在配偶一方死亡一年之后,法院连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都不会受理,想说理,想争取,论辩的平台你都上不去。

92、父亲永远是在子女背后,默默付出的那个人,这则泰国微视频感人无数

93、父亲故去已经快一个月了,父亲的音容笑貌萦绕眼前,每每让我夜不能寐。 

94、该案原告以某区民政局于2005年5月30日为杨某山和姜某某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前述婚姻登记,绕开了不予立案的关卡,而案件最终仍然以认定2015年5月1日以前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作出判决,确有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问题,如果原告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认定2015年5月1日以前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则法院应当依据《行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驳回起诉。

95、A: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而规定的。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这两种情形,如果在申请宣告无效时,无效情形已消除的情况下,阻却无效宣告是合理的。但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两种情形下,后者无效情形消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前者适用阻却事由的确存在不合理性,但司法解释并未对这两种情形做除外规定。

96、Q: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起宣告申请,法院才受理。这个一年的起点是否可以自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婚情形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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