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替假说说法(精选58条)

2023-12-30 10:51:50

可替假说说法

1、这种制造物证的“科学家”只是极端的和个别的,但其心态却是普遍的。在这种着急上火的心态驱使下,写书着文便很难作到冷静和客观了。情绪化和理想化的传播越来越广泛,以后的人也就人云亦云,渐渐地把假说当成了真理。“人云亦云”是最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一;唯其“最普遍”,无论一般人还是科学家,能逃其制约者,可谓少之又少。

2、防蓝光眼镜。防蓝光眼镜是特制的,能过滤波长约400-500纳米光线(即所谓蓝光)的眼镜。无论是从理论解释上,还是实验数据上,没有任何假说或实验数据支持防蓝光眼镜对近视有任何影响!它的主要用途应该是某些特种作业场合,如果某个防蓝光眼镜以“防治近视”宣传,基本可认定为智商税产品。

3、眼保健操。理论上有缓解眼部肌肉作用,逻辑上是说的通的。但是,眼保健操在我国也推行这么多年了,从统计数据来看,不支持眼保健操有正面作用…(可替假说说法)。

4、目前医学认可的对近视发展有正面作用的有三种:户外运动,低浓度阿托品,角膜塑形镜。

5、SE这一行又有三列SCA,分别对应了孩子的近视度数、散光度数、散光角度。度数有“+”“-”标识,+表示远视(远视储备),-表示近视,比如我家孩子-25D,表示近视225度…

6、为了回答达尔文当时不可能回答、而又自始至终都有人提出的问题:复杂的生物来自原始生物,原始生物又从何而来?追随达尔文的现代科学家们把生命的起源推回到了迄今最本源的一步:氨基酸分子。而氨基酸分子,他们说,又来自雷电和海浪“偶然”的相遇。这样不但进一步圆满了进化论的“进化”过程,使其具有更加丰满的科学形象,而且把它藏入了“偶然”这一个迄今为止最神秘、最能回避致命攻击的保险箱中。

7、在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之时,他对自己理论的疑惑可以从一个牵强的例子中透露出来。在《物种起源》的第一版中,达尔文用了一个大胆的设想,认为一种熊可以下到水中,变成水生动物,最后变成像鲸那样巨大的生物。所以他讲,只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自然选择,熊也可以变成鲸。在以后的修订版中,达尔文把这个说法去掉了。但有趣的是,他的这个熊能通过自然选择变成鲸的观点,正是整个进化论的中心点:一个物种可以变成另一个物种。而且,鲸鱼进化的说法也沿用至今。当然,这些可能给进化论蒙上阴影的东西以后的进化论者也不会再说。

8、除了眼睛度数外,还有一个可以关注的指标是眼轴长度。

9、法官判案,照理说,只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即可。但法条从来多遗漏,不时会碰上无法可依、甚至有法难依的困境。死者名誉权便是一例:《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第一百零一条),没有说死后名誉权如何处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法院)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后者复函(1912):公民去世,名誉权仍应依法保护,死者之母(作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这句指示,负责编写案例的二审法院法官是这样理解的:“公民的名誉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公民的品德、声望、素质、信用、才能等方面的评价”,直接关系到他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公民死后,社会评价并不自动停息。所以承认并维护死者的名誉权,是对公民“整个人身权利保护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人民法院案例选》1/19页101)。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一律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年不过二三十件,故极具“指导意义”。此案刊出,实际确立了死者名誉权司法保护的先例。后来各地涉及死者名誉权的案件均照此办理,有名的如成都“海灯法师名誉权案”(范应莲诉敬永祥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90民他字第30号),同意原告的诉权乃基于海灯法师(已圆寂)的养子的身份。

10、《民法通则》的肖像权条款(第一百条)显然是承认肖像权包含财产利益的,因为该条款在“未经本人同意”之外,另加“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作为判定侵权的要件。理论上,这财产利益被视为由占主导地位的精神利益派生,处在从属的地位。《通则》的规定却以从属利益受损害判定侵权,大大收窄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见《案子为什么难办》)。有论者担心,法律只禁止侵害肖像权财产利益的行为而不管非营利目的使用,仿佛精神利益反倒是次要的,“容易引起人格权商品化的误解”(马原编《民事审判实务》,页205)。这是在说立法的“漏洞”。然而立法不可能直接导致人格权(实指人格,详见下文)商品化;人格的商品化是实行商品经济的结果,而建立商品经济是中国二十年经济改革的一大成就。

11、(严谨地说,真性近视不只是眼轴变长一种,还有屈光体病变等多种原因导致的真性近视,请家长检查时注意医院的具体检查结果。不过资料显示大部分真性近视是轴性近视,因此本文重点介绍轴性近视。再次强调,请家长朋友遵医嘱。)

12、比较解剖学和胚胎学本来是进化论最得力的开路先锋,随着科技的发展,观察的细化,人们发现比较解剖学被用来支持进化论是个逻辑错误;而支持进化论最力的胚胎重演律本身就是观察错误的产物,更别说在用于进化论时还有逻辑毛病了。

13、发现孩子近视时,我一度非常自责,非常无力。

14、1859年,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根据自己观察到的物种间相似性的一些零散的事例,融合前人富有启发性的思想,提出了进化的观点,认为今天复杂的生物界是从简单的原始生物一步一步地进化来的。

15、在说这三种之前,先说几种不被现代医学认可的。

16、自一九八七年实施《民法通则》,物权(尤其不动产领域)的界定与重建一直是立法的“瓶颈”,《物权法》至今停留在起草阶段。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却让民法“提前”建成了抽象物上的产权王国,颠倒了产权谱系的“正常”历史顺序:由具体而抽象,从土地、房屋到资讯、人格。顺序颠倒,新产权本来可以借用的经典理论就难免“脱离实际”了;例如,洛克关于产权来自个人劳动与(上帝创造的)土地之“混合”,故为“自然权利”的说法(《政府论》)。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说,“鲁迅肖像权”虽然取人格权的形式,实质上却是人格的异化与豁免。无论怎样分析、为之正名,它都是少数名人的特权。因而无法套用黑格尔关于产权乃人格的具体化的理念。因为新产权即使在理论上也不是那种可以人人享有、人人尊重,因而“充满伦理意义”的“普遍的”权利(《法哲学》)。所以,我们无法将人格的商品化看作“自然”或“普遍的”权利;只能退一步,考查它的伦理功能或工具性价值。

17、广义上的产权(property),包括一切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任何权利,只要其价值能被占用、转让或作为合同标的物,即是产权。但“鲁迅肖像权”并非某一具体的鲁迅肖像(例如一幅版画)生出的产权(物权或版权);而是关于天下一切鲁迅肖像的蓝本,那抽象地存在于“虚空”之中(因而不会随肉体死亡而消灭)的鲁迅肖像“原型”的产权,即知识产权的一种(见《法盲与版权》)。其发生的前提,是名人人格的商品化或“物化”。名人是社会生活中醒目的标记或角色(persona)。所谓醒目,指名人依其社会角色往往有一些独具“联想价值”的身份特征,如肖像、姓名、嗓音、扮相等。将这些特征和商品“捆绑”了展览出售,便可能吸引并保持消费者的注意力和购买欲,为商家带来商机。按照知识产权的原理,人格的商品化本是不足为奇的。作为商品或物,名人人格与先已进入产权领域的米老鼠、超人、三毛等人造的“人格”并无二致,也可以变成或依附各种知识产权的客体:比如人们为超人的形象、故事主张版权,发放生产许可证,为他的道具服装注册外观设计(专利)。但版权和专利属于有期限的垄断,保护只及原创的作品、新颖的设计等,并不能彻底使人格特征物化(摆脱人格的生命期限)而获得永久的保护。真正让人格完全物化而独立的,是商标。诸如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如商标标识一样,通过宣传、使用,可在其身份特征的本义之外,建立起纯属产权排斥本义的“消费符号”而争取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符号,在商标法上称“第二含义”,是一些所谓“驰名商标”的主要力量所在。例如“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商标(《商标法》第八条),但“青岛啤酒”之“青岛”在消费者心目中早已排斥了山东地名的本义,成为一啤酒厂家和产品的专用符号。法律因此特许豁免,准予注册,承认其“第二含义”的产权。名人人格也是驰名的符号,它的各种特征也可以用作商标,成为商家垄断市场压抑竞争的利器。就其商标化的人格(醒目的消费符号位置和无期限的商品化权能)而言,也可以说,名人即人格化的商标。

18、由此可见,所谓“鲁迅肖像权”,只是个别商标化的人格就其个别身份特征(肖像)的“第二含义”,向法律提出的一项豁免期限而特许物化的诉求。只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民法目前对于物(res)的制度化重构,还不得不取审慎回避的态度。那项豁免,因而也只能以“生前的肖像利益”或“特殊人格权”的形式笼统地主张。然而,正如周先生的律师指出的,法律终究要“大胆地承认”新产权的事实。或许这正是中国民法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征兆,因为充当大写的“正义”的现代(西方式)法律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在分配一个个具体的正义的同时,不断陷于和自己的基本前提——私有产权的冲突(艾德曼《形象所有权》,页25)。

19、但是,两件复函中死者“名誉权”之说,明显抵牾了人格权终于公民死亡的传统民法理论。一九九三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术语,去掉了“权”字:“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项)。

20、毫无疑问这是最提倡的,不花钱,易实现,注意坚持就行。

21、有的时候检查单上没有CR角膜曲率半径,但是有一项叫K角膜曲率,这两个参数是可以相互换算的。

22、性质范畴。细心的读者大概已经发现,上文讨论中我们的用语“死者肖像权”和“鲁迅肖像权”不是互换的概念。前者多指原告启动司法程序的诉权(不论是否改称“利益”),为建立“直接利害关系”所需;后者才涉及他的实体主张,即请求民事救济(如禁止制作/销售鲁迅头像、赔偿财产损失)的基础。这区分的背后,却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肖像权固然人人一份,蕴藏在肖像中可供商品化的财产利益,却不是人人都能实现的。事实上,那财产利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一个假设;唯有极少数人才具备条件(如才能、性格、长相、金钱、运道等),得以在生前或身后将它实现,成为可以交换流通增值的财产。换言之,普通人的人格只在理论上有商品化的价值和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少数名人的人格才有商品化的价格和特权。“死者肖像权”和“鲁迅肖像权”因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占据的,正是前者反复强调的肖像权人或其亲属的精神利益所排斥的那个领域:产权。

23、具体的原理目前还不清楚,到底是光强的原因,还是紫外线的原因,还是太阳光连续光谱的原因,几种假说都有。还有说法说哪怕阴天活动也是有用的。总之统计数据支持每天户外2小时对近视有好处。

24、进化论提出的年代,是西方社会靠武力积极扩张以寻求海外市场,物质实力正开始取代道德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的时期。同时宗教经历了中世纪已经开始走向没落,人们逐渐对古老的信仰失去信心。或是为了生存,或是为了享受,人类前所未有的残酷竞争成为社会的现实。适者生存的思想无疑是迎合了当时的社会心态的。达尔文曾把自己的学说称为“魔王的圣经”虽然这是针对基督教而言,但从进化论产生迄今的一百多年历史来看,这个名称是恰如其分的。

25、    第装神赐的石板法典,但神并没有说法典为什么要装在约柜里。

26、收集了这么多资料,问了很多人,有时候感觉到现代医学说发达也发达,说无力也很无力。

27、检查完后医院会给出一堆指标,这些指标都是有用的,需要关注的。不要只看“孩子有没有近视”这个结论,那样检查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下面说一下医院检查的指标都怎么看。

28、眼轴长度用AL表示,孩子眼轴应该多长这个没有学界统一标准,因为统计数据显示国内儿童比国外的长,现在的儿童比10年20年前的儿童长…不过根据经验可以有一个大概的判断,下面是网上找到的一份2016年在重庆抽样统计的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参考。

29、    之后神特意嘱咐说,我的建造要求一点差错都不能有,任何人也都不可以用手直接触碰约柜,不然必死。普通人不许进入放置约柜的圣所,就连先知祭祀进入圣所也要穿上名为“以弗得”的特制服装或圣袍之类的服饰,还要在衣服上挂上铃铛,这样进入圣所的时候,铃铛会响才不会死。

30、用来圆满进化论的分子生物学在帮了进化论一把后,却又不断地产生出让进化论尴尬难堪的新结果来,不但现在成了进化论前进途中的一大路障,而且越来越威胁着进化论的生存(特别是在数学的支持下)。

31、严格地讲,进化论只是解释生物现象的一种假说。从上面鲸鱼进化的例子,大家可以看出,达尔文在归纳已有的实例,形成自己的假说时,搀进了自己非常大胆的猜想。

32、这一观点在当时是非常新奇,非常大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的,因为它对于当时的整个科学界和人类的思维能力都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挑战,并且给予了那些正在跃跃欲试、寻找着突破传统思想路径的科学家们一个广阔的用武之地。

33、我们在中国时也是从小就信仰进化论的,把它当作绝对的真理来维护,并且从来不敢想象还有人会不相信进化论。到了国外后,有了接触不同观点的机会,有了自己思考自己作抉择的自由和权力;就象久羁牢笼而翅膀已经退化的小鸟终于破笼而出,羽毛渐丰,有了自由翱翔于蓝天的能力。身在中国多年,思想被人钳制而不自知,还自觉聪明能干,高人一头。回想起来,真是可惊可叹、可悲可笑。

34、近视的生理解释就是事物成像落到了视网膜前面,这主要和两个因素有关:睫状肌调节能力下降,无法“对焦”;眼轴变长过长,即便睫状肌发挥到极致也无法精准成像。

35、接受一个假说的人再多,也不能使这个假说上升为真理。真理需要确凿的证据和无可辩驳的严密推理,这正是进化论所缺乏的。达尔文一句“化石记录不完全”掩盖了问题的实质。随着科学各个学科的迅速发展,进化论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许多学者开始反戈一击,在大量事实和严格的推理面前,进化论陷入了重重危机。当假说和事实根本对立的时候,许多人都会说相信事实。但真正谈及事实的时候,一些头脑顽固的人又会以各种理由躲闪回避,甚至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了。

36、“鲁迅肖像权”的诉求,也是要法院制止“明显的不公”,为原告宣布一项新产权或特权。表面看来,这通过诉讼挑战人格权原理,敦促民法“完善”,为新制度开先河的做法,略似英美普通法依靠判例发展法律(法官立法)的传统。然而稍加考查就会发现,理论上的出发点恰好相反。

37、不过一般公认的是,近视和先天因素、后天因素均有关。

38、    每一步神都嘱咐的非常非常细致,比如多高多大,杠杆要插在哪里,要有几个金环,甚至连怎么抬神都说得清清楚楚。然后还要为约柜打造很多很多的配套设施,比如上供的桌子,桌子上要摆什么,要摆几个,摆什么形状,然后还要为约柜打造帘子、坛子、院子等等一系列的圣所用品。

39、产权理论界有一种关于财产与人格的假说:如果人人都能拥有一份财产(但不必平均),分量“足以令人负起认真使用并管理个人财产的责任”,财产私有(产权)便是可辩护的了:它可以帮助人格实现“普遍的伦理发展”(瓦尔准《私有产权》,页5)。这假说能不能替新产权作伦理辩护呢?财产私有培育公民美德(政治/伦理责任)的理论,滥觞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私有源于人爱己的天性,而爱己须适度。惟其财产(ktesis,即占有物)私有,方能有慷慨赠与、帮助他人之乐;取消私有,便同时丢掉了两样美德(areta):对女子克制占有她的欲望(即不贪图别人的妻子)和不吝惜施舍自己的财物(《政治学》卷二章二)。如此,产权(“依惯例认可的私有”)乃是工具性的价值,其范围期限,须视它所服务的各个价值而定。所以亚里士多德还说,财产是行动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并不能创造任何东西。它的价值,只在便利我们做事、采取行动;“而生命在于行动,不在创造”(hodebiospraxis,oupoiesisestin)。但问题是,当财产私有的伦理目的——人格成为产权的对象而商品化时,我们还能不能坚持这古典工具主义的伦理立场?

40、不过,这些研究主要是国外进行的,国内没有哪个机构或部门公开发表支持使用阿托品的观点,也没有哪种相关药品得以批准上市。所以在国内的家长如果没有把握最好不要使用,如果一定要用也要慎重,毕竟没人替你兜底。

41、第一种情况,就是所谓“假性近视”,因为一般认为睫状肌通过治疗还能恢复调节能力,故曰“假性”;第二种情况是所谓“真性近视”,一般认为眼轴变长后不可能缩短,所以是“真性”。

42、临床上的主要表现是,孩子眼轴过长或增长过快,或者轴率比过大(后面讲具体是什么意思)。我个人理解是父母把眼球的一些生理特征遗传了下来。

43、眼睛成像原理与照相机类似,晶状体相当于镜头,视网膜相当于胶片,睫状肌负责调节,眼轴长度是镜头(晶状体)到胶片(视网膜)的距离。各部分精密配合,让事物成像落到视网膜上,就能看清东西;如果配合不精密落的不准,就会出现近视等问题。

44、防微杜渐、防患未然,这是我们做视力检查的最大意义。

45、引进机制。西方式法治信奉一条格言:“有权利方有救济”(ubijus,ibiremedium)。司法实践却常常反其道而行之:凡需要救济者,法官即为之宣布权利,所谓为克服法条僵硬,循“公平良知”(exaequoetbono)的“衡平”原则判案。

46、(1) 舒炜光,《达尔文学说与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一版 

47、如果你家孩子眼轴相比同龄过长,或者两次检查间增长过快,那就要注意了,可能会近视。

48、正常来说,眼睛这部“机器”配合精密,运转正常,眼轴长度表示眼球“多长”,角膜曲率半径表示眼球“多大”,如果是儿童身体生长导致的变化,这两个指标应该同步变大,比率是不变或者增长很小的。

49、先天因素主要考虑父母近视情况。有说法是父母双方有一方是高度近视,孩子近视的几率是普通孩子3倍。如果双方均为高度近视,几率则是6倍。

50、打官司首先打程序。民事程序上第一个要求,就是公民起诉须有诉权,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诉权之有无,以当事人是否确系案件的“权利主体”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而定。例如请求偿还借款,须是债权人;请求离婚,须是配偶,等等(《法学词典》第三版“诉权”条)。周先生请求法院制止被告使用鲁迅肖像牟利,却面临一道障碍:死者能不能有肖像权?若能,范围期限如何划分?又由谁来主张保护?这些问题,是只要公民享有肖像权,死后肖像留存人间,就一定会发生的。法律本本居然未作规定。我们说过,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清,不等于公民无权利(见《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但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般原则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民法通则》第九条)。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肖像权属人身权或人格权。传统的(教科书)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的对象,如生命、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贞操等,均非财产,不能用金钱衡量换算。又因为这类“精神权利”与公民的人身紧密相连(“体现的是公民的精神情操、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佟柔编《中国民法》,页447),它们的存在便被看作须以民事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即人格权唯主体本人方能享有,不允许分割、转让、继承、抛弃,因而必随主体的死亡而自动消灭。换言之,公民死后,肖像权即不复存在,旁人(包括配偶子女)也就没有替死者诉求法律救济的资格,或“站在他的脚印里”以继受人的身份充当新的权利主体了。

51、    很多人说这种长型头骨是外星人的,甚至说古埃及国王他们戴长长的帽子,帽子里头的头就是长长的头,所以他们就是外星人。但我觉得这个说法有点片面,反而是学者的说法让我觉得很有意思。学者认为这种头型是代表至高无上的地位。可是问题来了,是什么原因让他们觉得拥有这种头型就是地位高呢?那原始社会什么地位最高?那就是神了。而恰巧在太平洋的一个岛国阿瓦那图,上面的土著也有这种习俗,并且这些土著说他们把头型搞成这样就可以像神明一样聪明。

52、很遗憾,目前比较权威的结论是,在医学上近视成因影响因素较为复杂、尚未定论。

53、角膜塑形镜。这个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很成熟的产业链,如果家长想详细了解,直接咨询做这个生意的医院或机构就行,详细展开就太多了不多说。只提几点,第这个技术从目前数据来看是有效的,产品也比较成熟。第这个技术不能治疗近视,只能延缓近视发展。第如果家长确实需要使用这种产品,记住选择专业过硬、态度负责的机构和执业医师是第一位的,产品的品控和工艺水准可能有差异,需要自己判断,具体各家品牌之间技术和参数其实无绝对优劣,只有哪个更适合。

54、    他俩认为,如果真的存在一个这样的文明,那他们现在应该已经离开地球了。也许我们以后可以在火星、金星等其它天体找到他们存在的证据。而且不要认为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一切就是这个世界的一切。要知道现在的人类仅仅存在了30万年,拥有如今先进的技术,不过就两三百年,所以能看出来即使是科学家也不敢说一定没有。另外说一下志留纪假说这一称呼的灵感来自英剧《神秘博士》里的类人爬行生物志留纪人。这个电视剧挺有意思的,脑洞也大,感兴趣可以看看。

55、小说《荷花女》在晚报连载,讲的是原告陈老太太已故的女儿(四十年代天津艺人,艺名荷花女)的故事。老人认为小说随意虚构情节歪曲事实,损害了女儿名誉;要求停载不果,一九八七年六月,一纸诉状递进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作者和报社侵权。作者辩称,写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非但未损害荷花女的名誉,反而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但不论小说对死者的名誉有何影响,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同时反诉,指原告起诉造成本人名誉及经济受损,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报社辩称,文责自负,报社没有核实小说内容的义务;保护死者名誉权无法律根据。

56、但他万万没有料到,这最后一步是如此之难:差不多一个半世纪以后的今天,已有的化石不但远远不能把进化论推上科学理论的宝座,而且其中越来越多“不受欢迎的”化石又在拼命地拖着进化论往下沉。

57、C表示散光度数,A表示散光角度,散光是有角度的,这个在配镜时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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