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说说(精选58条)

2024-01-02 11:25:54

劳动法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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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然这个也可以有争议,具体可以更详细地查查案例去解释,在我的检索中(北大法宝的相关10个相关案例),除了原被告双方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的几乎都没有援引《劳动合同法》予以判案的先例。所以想从“违反劳动法”的角度去批评光华公司,似乎也走不通。(当然这也存在部分争议和空间,可以去argue)

3、江苏高院审委会少数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不应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因为当事人与用工单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超过法定年龄的农民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认定工伤,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应当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救济。

4、所以个人觉得想要提高效率、加快工资的发放,还是得让整个光华的管理系统更加智能化一点。比如网上打卡、自动计算工资吧。

5、劳动仲裁委不收费,在职或离职一年内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和起诉到法院一样,可以请律师代理或者咨询帮助指导自己出面处理。

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8、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这一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而是拖延不支付的,就属于没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9、而光华公司的聘用合同上有关工资的条文只有一条“工资每月发放一次”,但合同又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所以其实这条也没啥用。

10、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项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月工资低于这一标准,就是违法行为。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仍然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然如果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

11、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2、虽然条文中说的是“可以”,但是在实践中,随便搜一下案例就会知道,都不会认定在校学生为“劳动者",仅仅是“劳动提供者",一般是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援引《劳动合同法》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也是缺乏依据的。(劳动法的说说)。

13、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4、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15、一是法定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劳动者,虽有继续工作的能力,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届时即终止。对于这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法律在这种情形下最好的选择应该是——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制约,故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工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何享受待遇以及享受的待遇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又成了新的问题。

16、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7、目前的工资计算制度,效率实在有点低下,工资计算和打卡什么的也纯靠人工,完全没有一个方便的系统。

18、需要提供的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

19、《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0、对于裁决书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天之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21、而《劳动合同法》第1条的内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3、为更好解决超龄工伤问题,除了按照最高院的答复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规定进行司法裁判外,还需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主要是要解决法定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及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等问题。

24、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问题有了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5、也就是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可知,在校学生,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26、文中出现的第一个比较大的错误,就是没有认清楚学生在用工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2条中写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7、这里的N,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方式是最后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而这里的+1也就是代通知金是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个月的应发工资。

28、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之后开庭审理,并且会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在立案后60天内下达裁决书。

29、例外情形: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30、《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31、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   因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34、有关《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条款引发的一系列解释问题

35、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也是这样,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也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36、在光华待了两年了,也一直很想吐槽光华的蜜汁发工资规律,9月的工资10月发,12月的工资农历新年发,还有各种因为统计出错等问题导致的发工资延迟,奖金的发放规律更是完全让人摸不着头脑。只不过每个月拿的钱也不多,也就忍了。

37、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38、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属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39、没想到终于有人为我们出气了,今天看到了《光华,我的工资你还发吗?》的文章发布。但是在文中,我又看到了比较严重的bug。虽然以后不做法学相关的工作了,但是作为一个法科狗,还是想指正一下。

40、   对于上述“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四类违法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责令后,该用人单位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其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已经过该前置程序的,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1、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N+1而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4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4、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45、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6、该条款限定了“非全日制用工”适用的主体仍然是“劳动者”。

47、二是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适用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缴费账户是专用账户,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使用人单位愿意缴费,客观上也无法办理。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的工伤保险缴费账户有其既定的要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无法再续缴费。但是如果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时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劳动者因工出现事故伤害,如果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对于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衔接适用时,应该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妥善处理好两种不同待遇衔接适用中的问题。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往往滞后于司法实践,对于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果等待法律法规的修改再来解决,时间太长,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当适时的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出解释,推动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而推动法律法规的修改。

48、   如果发生了《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9、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50、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5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除去上面说的N+还有以下三种情况:

52、最高院的答复是同意江苏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指出相同问题我院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53、   例外情形:《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54、①在校学生并非“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55、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56、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5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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