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谓契约违规昵称(精选87个)

2023-12-01 18:07:58

无谓契约违规昵称

1、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2、(29)SeeCharlesBlazer,“TheFiveIndiciaofVirtualProperty”,5PierceL.Rev.137(2006),pp.137-1

3、虽然真实情况也并非这么严重,但是我国对于夫妻分别财产与共同财产共存的制度确实存在很多弊病。那么,面对我国许多夫妻财产争议,我们是否可以部分地回归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呢?因为很多情况下,如何确定“夫妻的协力付出”或“一方对于另一方取得财产的贡献”是非常困难的,婚姻家庭生活本身也是同舟共济而非割裂的,我们是否可以确定一条对于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推定制度呢?当然,婚后所得财产推定共同所有的证立仅仅依靠这些推导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处理夫妻财产纠纷的复杂问题还需要学者们的不断探索与研究。

4、夫妻财产制度中确认虚拟财产归属是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5、(57)参见陈伟:《夫妻离婚分割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研究——以网络用户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6、虚拟财产对于财产体系的扩充需要我国每一个部门法给予回应,而具体到婚姻法乃至2020年将要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则体现为如何使虚拟财产兼容于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中的问题。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虚拟财产因为其独特的属性而给裁判带来了准确分割和合理认定的问题。究竟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中的一方专有生活用品?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裁判中应该如何合适地处理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如何准确地评判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一方面,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给予虚拟财产一定回应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如何给予其合理合法的回应则面临着很多问题与困难。(无谓契约违规昵称)。

7、交流方式建议

8、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虚拟财产中的共同财产部分都不主张权利,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0条(56)对于房屋所有权争议处理的路径,对于虚拟财产进行司法拍卖,当事人在所得价款之间进行分割。

9、《无畏契约》是一款由拳头游戏开发并且免费的多人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在游戏中,每局对战随机阵营,玩家可以自由选择角色,阵营内角色不可重复,部分角色需要通过解锁。目前《无畏契约》已有几十套角色皮肤,并在不断更新新的皮肤套装。

10、但是当涉及到人身属性较强的网络虚拟财产之时,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则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了。这类虚拟财产主要指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大部分,因为大部分账号、网站都需要身份认证,并且人们的大部分账号也只是用作日常社交使用,所以此类账号就打上了鲜明的人格烙印。比如,个人在网络社会中的个人信息或者从事网络社交活动留下的信息痕迹能够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分割吗?这是很难让人接受的。(42)而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在处理人身属性较强的虚拟财产之时还存在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如前文所述,这也为处理争议时的搜证与举证创造了困难。但与此同时,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是伴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这种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同时也具有了高度财产性,甚至有时其财产性的发生与增强还与其人身性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大部分的“网红经济“所依托的正是这种具有高度人身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这样的虚拟财产能否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范围内呢?是可以讨论的。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在此处所称的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大部分不包括前文述及的作为“虚拟入口”的账号、链接类虚拟财产,(43)这类虚拟财产因为与具有显著财产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绑定在一起而具有从属性,其承担的主要是获取这类虚拟财产的途径职能。

11、作者:王懋祺,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12、虚拟财产为物权之客体,这是我国学界目前的通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即虚拟财产的法律本质是虚拟的物,是网络时代中物的新型表现形式。这种观点的支撑理由是人们对于这种占据一定空间的、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种排他性的管理和支配的能力,(8)并且《民法总则》草案的前三稿也是在向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方向去解释。但问题是物权并不恒等于支配权,支配权是一个独立于物权的概念,支配权的客体不仅包括有体物,还包括人格权、知识产权等非物质利益。(9)同时,虚拟财产的存在空间也是虚拟的,这违背了物的“有体性”特征。所以,简单地将虚拟财产归为物权客体有失偏颇,这也是《民法总则》没有将虚拟财产列为物权客体的很大原因。

13、无畏契约背景设定

14、对于物品类虚拟财产应该进行具体的分析。首先,网店这一物品类虚拟财产应该落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45)我国最大的电商平台——淘宝网也于2013年制定了夫妻离婚的情况下网店分割或转让的相应实施细则,能够帮助夫妻在离婚时处理财产归属问题。(46)目前法院也有越来越多的判例承认了网店的可归属性,如2012年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关于网店分割的离婚财产争议,是关于夫妻离婚的网店归属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向法院主张网店的使用与经营权,最终法院判决网店归一方当事人所有,此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作价补偿。(47)(无谓契约违规昵称)。

15、而至于独立财产权说,持此说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权属具有特殊性,无论将其安排在物权、债权抑或知识产权的体系中都存在困难,所以应该针对虚拟财产予以重新建构,新设立“虚拟财产权”予以规制。但是这种说法夸大了虚拟财产的法律特性,虚拟财产的独特性尚未达到可以颠覆现有权利体系的程度,现在学界对于虚拟财产法律特性的争论也恰恰说明了虚拟财产是可以被目前的民法体系所兼容的。如果随意为新出现的事物立法,不光会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还极有可能造成对于现有法秩序的冲击。

16、(12)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三期。

17、(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18、(18)参见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Ⅰ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0-85页。

19、②对于那些人们日常生活使用的账号而言,这种账号具有高度的人身性并且与人们的隐私权息息相关,是司法不应该涉及的领域,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几乎不可能看到有要对于另一方的日常生活社交账号进行的请求。对于这种虚拟财产的保护,就鲜明地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格权以及婚姻伦理性的维护。

20、(42)参见陈奇伟、刘伊纳:《数字遗产分类定性与继承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21、(15)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解决学界对于虚拟财产性质之争议,可一方面也是面对某一新型财产的权宜之计。因为目前科技发展尚未足以达到将虚拟财产的全部特性与清晰外延暴露无余的程度,所以选用这种“关系范式”能够更好地处理现有争端,但随着理论与科技的发展,虚拟财产这一财产类型最终还是要回到“权利范式”的框架中来。参见申晨:《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法学家》2016年第1期。

22、《无畏契约(VALORANT)》是一款由拳头游戏(RiotGames)开发并且免费的多人第一人称射击游戏。该游戏于2019年10月首次发布,代号为《ProjectA》,于2020年4月7日发布封闭测试版。2020年6月2日无畏契约(VALORANT)开启公测。

23、知识产权客体说及独立财产权说

24、(48)参见网易新闻:《80后离婚要分网游装备》,http://news.1com/10/1228/03/6OV9BCMM00014AED.html;叶仕欣:《离婚没问题,先分网游账号》,《广州日报》2012年8月8日。

25、大部分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货币类的虚拟财产是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完全可以算作是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夫妻一方在诸多网络购物平台中所拥有的虚拟货币,也可以看作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积攒获得的,应该属于赠与所得财产或者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且,这种虚拟财产是“可分的”,一方面它可以部分转让,另一方面其折算现实价值更加简洁与方便。

26、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27、从上述针对具体虚拟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结合虚拟财产的外延进行具体地分析。货币类虚拟财产因为其与现实财产的密切关系是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品类虚拟财产是否落入共同财产范畴更多地还是其是否具有“经营”的性质以及是否有外部规范协助归属来确定;至于狭义的账号类虚拟财产在夫妻财产制中的性质,则因其具有高度的人身性—以至于某些情况下其财产性都要依附于人身性—而不能够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并不是具有财产性就可以评价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是将其评价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28、(31)参见杨晋玲:《亲属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27页。

29、(20)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8ea0af16cfcf353264ba162349716f41&s21=%E7%BD%91%E5%BA%97&s16=%E5%A9%9A%E5%A7%BB%E5%AE%B6%E5%BA%AD%E7%BA%A0%E7%BA%B7&s13=9013

30、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下的虚拟财产处理思考

31、  点击之后我们就来到了一个专门修改用户信息的地方,我们点击第一项的账户细节,然后系统就会提醒我们登录网页。

32、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33、反思梳理: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确认虚拟财产归属的必要性及困境

34、   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5、因为虚拟财产是一个有二级市场的特殊财产种类,不能仅仅依靠网络服务商的定价来进行其具体价值的衡量,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连网络服务商也无法对于某些网络虚拟财产提供定价。所以,引入一个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让其对于虚拟财产进行价值的评定似乎更为可行。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已经伴随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种业务了,通过网络检索,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就以及开辟了这样的业务。(54)这种第三方机构要参考网络服务商提供的价格、二级市场的价格以及未来的预期价格来出具一份客观、中立的鉴定报告,从而达到合理评估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效果。

36、规定的“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等,参见王爱群译:《日本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

37、除了部分货币类虚拟财产之外,大多数虚拟财产是作为一个账号下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财产而言的,如果确认归属之后要进行分割,其在执行上存在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往往为可分物均等比例按份分割;不可分物采取一方得实物、一方得补偿款的形式。而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一般的实物,通常无法均等的分割给当事人,其权利只能由夫妻一方取得。(55)

38、(39)参见孙艳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39、虚拟财产进入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

40、除此之外,2001年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伴随着此后的司法解释的一路演进,我们可以看出立法与司法对于尊重财产个性精神的追求、对于当事人财产自主地位的维护以及对于张扬个人权利意识的促进。但是我们在不断地扩张个人领地的同时,是否对于家庭伦理产生了一定的弱化呢?是否存在用男女形式平等来遮盖保护一方弱势群体的实质公平呢?我国的《婚姻法》立法是否需要从功利化向伦理化做出一定回归呢?可能是需要的。并且在我国确认夫妻财产归属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规则模糊、缺乏预期、裁判成本高昂等弊端。(59)更有法理学者提出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是打破了中国上千年来“同居共财”的传统,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60)

41、所以这也就构成了法院很少对于夫妻财产争议中的虚拟财产争议进行处理的原因,但法院对于虚拟财产归属的拒绝确认也往往使夫妻财产纠纷中相当大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等于又把纠纷交回给了夫妻,很容易加深矛盾,引起更大的问题。(30)

42、虚拟财产之所以被称之为财产,是因为其都具有财产性。但是,不同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强弱是有区别的,一个高活跃度网店的财产属性是一定要比某一私人社交账号财产属性强的。绝大部分的虚拟财产外延是具有强财产性的,前文所述货币类虚拟财产、物品类虚拟财产都属于此类型的范畴。这种虚拟财产类型其人身附着的属性已经基本消失,其中的大部分已经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比如某些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比特币甚至可以直接代替现实货币执行价值尺度与交付手段的职能。2008年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与2009年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41)都采用了将网络虚拟货币直接归属于个人财产、而对于其存在的人身性在所不问的方式。所以,大部分的货币类、物品类虚拟财产都具有较强的财产属性与较弱的人身属性,在处理夫妻财产中的这类财产纠纷之时完全可以比照其他财产进行处理。

43、(3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7页。转引自杨晋玲:《亲属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96页。

44、分享注意事项

45、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46、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47、尽管学界都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互联性、存在可交易的二级市场以及用户可使其增值性等特征,(29)但是对于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却没有一个可以评价的衡量标准。并且虚拟财产的外延纷繁复杂,怎么衡量一个URL的具体价值呢?公共社交账号的价值一定是与其关注量呈正相关关系吗?这些具体的标准问题很难用法律规范予以控制,因此也为司法实践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在个案之中,司法人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依靠当事人的陈述、自己的判断以及网络二级市场报价来予以简单确认,这样的价格判断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极易导致同案异判,从而有损司法公信力。

48、同样地,我们也需要具体的分析账号类虚拟财产来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9、(26)参见吕春伟:《论离婚案件中虚拟财产的分割》,河北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50、出处:《民商法争鸣》2021年第2辑(总第18辑),第132-157页。

51、在具体处理的问题上,可以以夫妻双方预期的最低价格作为起拍价,夫妻双方也可参与拍卖,若无人参与拍卖,财产可以归属于夫妻预期价值较高的一方,并由此方按较高的价格给予另外一方以补偿;若有人参与拍卖且最终价格超过了夫妻预期的最终价格,夫妻可以对于拍卖所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57)

52、(17)在学界,关于对于虚拟财产进行分类的进路有很多,如财产性的虚拟财产、人格性的虚拟财产等分类。但笔者认为此类划分方法更多是功能性的,当我们在对于虚拟财产本身进行研究的时候,采用外观的方式对于虚拟财产进行分类似乎更为可行与合理,对于虚拟财产财产性与人格性的讨论亦可以在此框架内进行。笔者对于虚拟财产外延分类参考的主体框架是江波博士对于虚拟财产的分类。参见江波:《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以民法的适用为核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34页。

53、物品类虚拟财产

54、笔者认为在民法尚未对于“虚拟财产”这一非共识概念做出清晰回应的当下,我们对于有关虚拟财产有关民事争议的讨论可以采用“关系范式”的研究进路。其实两个学说经过相互交锋与相互促进,无论是虚拟财产物权说抑或债权说基本都达到了内部自洽的程度,都可以比较妥当地处理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只不过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性质,采用哪一种权利救济模式都无法接受合法性的拷问。所以我们现在只需要确定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样态更迭而不断扩张的虚拟财产的外延,然后根据这些外延来帮助其确立争议解决规则。这种方式相较于学界此前一直讨论的“权利范式”而言,具有直接适用规则的效率性以及直接的逻辑正当性等优点。本文也将用此“关系范式”的研究进路,探索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解决机制。

55、而对于诸如网络游戏装备等物品类虚拟财产而言,其是否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是存疑的,如果说网店是因为其拥有“经营”的性质而可以突破其人身专属性的话,网络娱乐是否算作一种经营行为就值得我们讨论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离婚纠纷中有关网络游戏装备的争议存在两种解决方法:驳回分割游戏装备的请求或者让注册方给予请求方一定经济补偿。(48)所以针对网络游戏装备等娱乐性的物品类虚拟财产,我们不应该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该进行具体的分析,比如其具有的财产性的程度以及双方对于此类虚拟财产的贡献等。

56、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57、规范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确认虚拟财产归属的规则构建

58、图1网络虚拟财产外延分类

59、③在现代社会中,这样一种情况慢慢成为了一种可能——某人可能因为某一方面的特长而在社交平台之上获取了大量的关注,而这种关注又是可以带来大量经济效益的,这时这种账号类虚拟财产就拥有了极大的财产价值。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否在离婚时对于这种账号主张共同财产而请求分割呢?在此笔者认为,因为在诸如微博账号、抖音账号等社交账号类虚拟财产中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对于这类虚拟财产主张分割以突破其人身专属性的理由不充分,并且很多虚拟财产的巨大财产性又依附于其人身性而存在,如果认定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随便确定归属的话,会导致其财产性的损失。

60、这种司法拍卖的处理方式还可以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形:因为虚拟财产价值性的评定带有一定主观性,所以极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认定虚拟财产价值偏高而一方当事人认定虚拟财产价值偏低的情况,在这时也可以适用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从“第三人”的角度来反映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大价值,既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利益,也可以处理争议、化解矛盾。

61、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62、2021年9月4日,腾讯宣布引进VALORANT。2022年12月,《无畏契约》入选WCG比赛项目。2023年1月,《无畏契约》发布新地图预热视频,将于5日正式公开。2023年2月13日,腾讯控股计划今年在《无畏契约》首次亮相中国时推出相关电竞联赛。

63、《无畏契约》的特色模式

64、(60)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转引自龙俊:《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65、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特有财产

66、(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一个兜底条款,但是司法解释(1)(2)(3)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并未囊括虚拟财产。参见段晓娟,苏喆:《虚拟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兼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归属》,《行政与法》2010年04期。

67、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68、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69、(19)参见沈鑫:《区块链技术综述》,《网络与信息安全学报》2016年第11期;李威:《论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河北法学》2015年第8期。

70、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确认虚拟财产归属是基于虚拟财产自身特殊性的必要。

71、建群宗旨

72、余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的回归可能

73、如果一方对于虚拟财产中的共同财产部分主张权利而另一方不主张,这种情况是好处理的,只需要财产归属于一方而对于另外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即可。但这种处理方式在双方都主张或双方都不主张共同财产中虚拟财产权利时就会陷入窘境,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房屋、股权等无法分割的财产形式采取了夫妻竞价以及司法拍卖的处理方式,其实同样可以比照至虚拟财产争议的情况中。

74、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75、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界定

76、(9)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00页;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温世扬:《财产权支配概要》,《中国法学》2005年第五期。

77、(11)参见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江汉论坛》2017年第1期。

78、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虚拟财产如果想要进入夫妻财产制度的话语体系,并且在这种话语体系中取得正当性,无疑还需要接受一系列理论上的拷问,更遑论目前的婚姻关系基础理论还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所以,如何搭建起理论的桥梁,能够让虚拟财产自洽地融入夫妻财产制度之中,同时准确地找到其在夫妻财产体系中的定位,让《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关系中虚拟财产的规制拥有权威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79、一个国家的婚姻立法选择不同的婚姻关系模式,即是为自己的婚姻法选择不同的哲学基础,而不同的婚姻哲学思想所导向的则是对待具体婚姻问题的不同思维方式与解决进路,其中就包括了笔者所欲讨论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模式。

80、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html)。

81、部分地球人在这个事件中获得了超能力,这些拥有超能力的人们被称为“Radiants(辐射人)”,意味着他们是被原初之光辐射从而获得了超能力。

82、如果需要为虚拟财产进入夫妻财产制度打通逻辑桥梁,同时为虚拟财产在夫妻间的归属确定稳定合理的归属规范,就离不开对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结合具体外延进行类型地分析。尤其在网络爆炸的时代,虚拟财产应该是一大“类概念”,在此类概念统摄下的形形色色之外延应该各有特点,为其确立某个统一规则是不现实也不合适的。

83、-END-

84、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85、夫妻财产制度中确认虚拟财产归属是回应民法总则规定的需要。

86、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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